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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6-25
【实施时间】 2008-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9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接上页]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 [组织淫秽表演案(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以策划、招募、强迫、雇用、引诱、提供场地、提供资金等手段,组织进行淫秽表演,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表演者进行裸体表演的;
  
  (二)组织表演者利用性器官进行诲淫性表演的;
  
  (三)组织表演者半裸体或者变相裸体表演并通过语言、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的;
  
  (四)其他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危害国防利益案
  
  第八十七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案(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冲击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冲击持续时间较长的;
  
  (二)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冲击的;
  
  (三)冲击重要军事禁区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条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组织、策划、指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或者积极参加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扰乱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扰乱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采取暴力手段的;
  
  (五)扰乱重要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六)发生在战时的;
  
  (七)其他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煽动三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二)煽动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逃离部队的;
  
  (三)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四)发生在战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雇用一人六个月以上的;
  
  (二)雇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雇用的;
  
  (四)阻碍部队将被雇用军人带回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三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案(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接送不合格特种条件兵员一名以上或者普通兵员三名以上的;
  
  (二)发生在战时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案(刑法第三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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