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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3、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专项工作确定的重点案件,无论涉及到哪个领域、涉及到谁,都要做到发现一起,依法坚决查办一起。要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意方式方法,有效地排除干扰和阻力。
  
  4、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查办案件,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查找和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5、坚持统筹协调。要围绕专项工作,突出重点,处理好开展专项工作与查办其它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的关系,用专项工作带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全面发展。
  
  6、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主动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专项工作的办案重点
  
  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重点是查办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主要包括: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案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
  
  (二)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三)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四)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案件;
  
  (六)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在专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优先查办那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注,新闻媒体曝光和损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三、专项工作的实施步骤
  
  专项活动为期一年半左右,即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1月底。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4月份,高检院召开专门会议对专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同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高检院部署之后,各级检察机关要迅速传达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社会宣传,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排查线索,做好各项准备工作。5月10日之前,各级检察院都要完成动员部署和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情况报上级院。对已立案查办的案件,要抓紧侦查结案,抓紧审查起诉,配合法院尽快审判,体现专项工作的声威和成效。
  
  (二)线索排查。各级检察机关在部署专项工作的同时,要对所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排查,并充分利用与其他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工作机制,与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协作机制,广泛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5月底之前,对已经受理和发现的第一批案件线索,逐一登记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对典型和特大案件线索由省级院报高检院。专项工作开展期间,市(分、州)院要统一管理辖区内在专项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案件线索。
  
  (三)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从2008年5月至2009年8月间,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要在排查筛选的线索中,确定重点案件分批进行挂牌督办;各地要根据当地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和渎职犯罪案件多发高发领域,有步骤地进行集中查办;对案情复杂和查处阻力大的,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有些要采取提办、参办或异地交办等方式;各省级检察院要带头直接查办一些重特大案件和要案。在专项工作期间,要分期、分批不间断地起诉和支持法院审判重点案件,体现专项工作的成效。
  
  (四)总结推动。各地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专项工作,高检院和各省级检察院要不断总结专项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时推广,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会,推动专项工作不断深入。还要注意结合个案、类案的查办工作,深入研究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发案的特点和规律,做好犯罪预防工作,转化和扩大办案成果。2009年12月,高检院将对专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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