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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四、专项工作的措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检察长要充分认识开展这一专项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意义,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把开展这次专项工作作为2008年和2009年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全力推动,务求实效。检察长要带头亲自办案,及时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和支持专项工作重点案件的查办工作。要切实保障办案经费、侦查设备、办案用车,确保专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还要将高检院开展这项专项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具体实施意见,以及专项工作开展的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为专项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氛围。
  
  (二)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合力。在专项工作中,检察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在履行各自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严格履行线索通报、初查和案件移送制度;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审查涉嫌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对需要数罪并罚的,要依法予以查清,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追究;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要加强对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及时介入侦查,对侦查取证方向,收集、固定证据及有关程序问题向侦查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侦查部门要协助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办案效率,保证案件质量。
  
  (三)加强同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联系、协调与配合。要主动加强与当地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联系、协调与配合,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落实案件移送机制、协查机制、证据材料提供机制和重大案件介入调查机制,共同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对办案活动的监督,共同保护好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高检院和各省级院要全面掌握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下指导,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专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重点帮扶工作没有打开局面的地方,推动专项工作健康进行。要充分发挥侦查办案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优势,特别是要发挥省级检察院的龙头作用和市(分、州)院的主体作用,对专项工作中干扰多、阻力大和疑难复杂的案件,省级院和市(分、州)院要直接查办,并充分运用提办、参办、交办、督办等措施,强化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指挥。要严格执行专项工作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严禁瞒案不报,压案不查。
  
  (五)加强综合信息工作。各级检察院要及时报送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各省级检察院要全面掌握专项工作情况,确定专人负责收集、审查和汇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专项工作办公室报送。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将适时通报各地开展专项工作的情况、典型案例和好的经验做法,推动专项工作健康发展。
  
  1、2008年5月10日前,各省级院要将专项工作的部署情况、专项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上报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
  
  2、从2008年6月份起,每月10日前,各省级院要向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并随时报送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3、2009年1月10日前,各省级院要向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报送2008年专项工作阶段性总结;
  
  4、2009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院要向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报送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整体总结。
  
  (六)加强宣传工作。要加强与各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采访、跟踪报道重特大案件查处进展情况等方式,适时宣传专项活动的重大工作部署、阶段性成果、重特大案件查处进展等,坚持正面宣传,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推动专项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2
  
  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
  
  所涉渎职犯罪罪名及立案标准
  
  (网上下载资料,供学习参考)
  
  一、 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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