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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文字号】 林资发[2008]125号
【颁布时间】 2008-06-13
【实施时间】 2008-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1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3)向犯罪分子泄露案情的;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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