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接上页]

  3.7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循减量化原则,减少用水量和污水处理负荷。
  
  3.8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灾区过渡性安置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鼓励专业化、社会化运营。建设后企业应提供人员培训、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3.9安置区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排放口,应远离当地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排水去向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服从安置房建设规划。
  
  4污水水量、排放水质及工艺选择
  
  4.1污水水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相关规定,生活污水来源主要为粪便冲洗水(黑水)和其他生活杂用水(灰水,包括洗浴、厨房、盥洗污水),日用水量70-120L/人.d。黑水量按20-30 L/人.d,灰水量按50-90L/人.d。污水产生量按日用水量的80%考虑,污水排放量约为60-100L/人.d。
  
  4.2排放水质
  
  排放水质中COD、BOD、SS 和粪大肠杆菌值应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二级标准的相关标准值要求;对于不具备条件的地区或非重点流域,也可按省级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4.3生活污水处理工艺选择
  
  4.3.1 水冲厕所应采取预处理措施,预处理技术以化粪池和沼气净化池为主,也可考虑采用免水冲生态厕所,以降低污水处理负荷。
  
  4.3.2 生活污水合流进入处理设施前,应先采用格网或人工格栅去除杂物。
  
  4.3.3 带有化粪池的污水处理工艺可选择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拼装式污水处理设施和自然处理技术。
  
  4..4 采用无水生态厕所或采用沼气净化池粪便预处理工艺的,灰水和沼气净化池出水可选择自然处理技术或简易处理工艺。
  
  4.4选址
  
  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4.4.1 选址应考虑周围环境条件和常年主导风向等因素;选择在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段;便于电力及生产用水供给。
  
  4.4.2 污水应尽可能依靠重力流入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给水设施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m。
  
  4.4.3 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埋地式可设置在绿地或停车场地下,不宜设在主道路或重载地坪下。
  
  5生活污水预处理技术
  
  5.1化粪池
  
  5.1.1 一般要求
  
  化粪池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5.1.2 工艺设计参数
  
  1、化粪池有效容积应为污水部分和污泥部分容积之和。其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均日污水量参考4.2 条,污泥量按人均0.4L/人.d。
  
  2、污水停留时间宜采用12-24h;污泥清掏周期应大于12 个月。
  
  采用三格化粪池第一格容量宜为总容量的60%,第二格和第三格各宜为总容量的20%。
  
  3、化粪池格与格、池与连接井之间应设通气孔洞。化粪池顶板应设有盖板,并设有通风孔。
  
  4、建筑设计可参考标准图集《砖砌化粪池》(03S701)、《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1)。
  
  5.2.3 运行管理
  
  化粪池清淘作业时不得在池边点灯、吸烟等,以防粪便发酵产生的沼气遇火爆炸。
  
  5.2沼气净化池
  
  5.2.1 工艺设计参数
  
  1、沼气净化池功能区应包括预处理区、前处理区和后处理区。
  
  2、污水停留时间按2-3 天,污泥1-2 年需清掏一次。
  
  3、前处理区为厌氧池,有效池容应占总有效池容的50-70%。
  
  4、后处理区应放置软性或半软性填料,填料的容积应占总池容积的15-25%。后处理区应用上流式过滤器,各池与大气相通,各段间安放聚胺酯泡沫板作为过滤层。
  
  5.2.2 运行管理
  
  沼气净化池产生沼气须有效利用或安全排放。
  
  施工安装可参考《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施工规范》、《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安装规范》。运行管理应参照《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池管理规范》执行。
  
  5.3免冲水生态厕所
  
  5.3.1 一般要求
  
  1、为减少后续污水处理负荷,可考虑采用免冲水发泡厕所。
  
  2、有条件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置粪便的地区,可采用粪尿分离生态厕所。粪便处理可考虑厌氧消化、堆肥或其他无害化处理方式统一处理。
  
  5.3.2 工艺设计参数
  
  1、免冲水发泡厕所
  
  i 利用极少量水和发泡液生成泡沫封堵便器口,能封堵臭气,免水冲。
  
  ii 储粪池容积应满足1-2 年储存时间。
  
  2、粪尿分离生态厕所
  
  i 厕所覆盖物建议使用草木灰、锯末、碎干树叶等,用量为粪便量的2-3 倍(成人粪便量按0.1-2L/d.人次,尿液按1-1.5 L /d.人次)。
  
  ii 储粪池/箱静置时间不得低于1 年,采用移动式储粪箱,数量不少于两个,粪便需进行二次堆肥。尿液储存容积应满足1 个月的储存时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