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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接上页]

  垃圾堆存体;
  
  粘土保护层(不低于500mm);
  
  无纺布保护层(不低于200g/m2);
  
  防渗膜(高密度聚乙烯膜、聚乙烯膜、聚氯乙烯膜、聚丙烯膜、橡胶板);
  
  无纺布保护层(不低于200 g/m2);
  
  场底及边坡(应去除突出石块及尖锐物)。
  
  4)设置渗滤液自然导流坡度和渗滤液液位观测及抽取口:
  
  渗滤液自然导流坡度:0.5%-1%;
  
  渗滤液位观测及抽取口:孔、管口不小于200mm。
  
  5)配置作业机具:堆存场基本作业机具包括推土机、装载机、自卸车、喷雾器等。
  
  6)渗滤液处理:渗滤液用槽车、吸粪车直接外运到附近卫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或附近污水处理厂处理。
  
  7)填埋场边界予以标记。
  
  2.3.2.4 运行管理
  
  1)堆存作业:堆存作业应实行单元方式,随倒随压、层层压实;
  
  垃圾单层堆存厚度一般不超过3m,总体堆存厚度一般不超过10m。
  
  2)填埋气导排:根据当地具体条件,堆存体设置竖向导气设施。
  
  作业过程中应防止堆存体竖向导气设施堵塞、倒塌。
  
  3)设置清污分流设施,保证清水外排:在堆存作业区前部逐段设置挡水堤埂,将未使用场区与垃圾堆存区隔离,并使用移动排水泵及时将清水排出场外。
  
  4)渗滤液液位观测及抽取:随时观测堆存场场底渗滤液液位,
  
  当液位距围堤堤顶小于1m 或距清污分流堤埂顶小于0.3m 时,需要及时将渗滤液抽出。
  
  5)堆存体中间和顶部设置覆盖层:在已完成分层堆存作业的堆存体中间应设置覆盖层;在已达到设计高度的堆存体顶部应设置封场覆盖层。
  
  中间覆盖层:
  
  垃圾堆存体;
  
  粘土隔离层(300mm 厚粘土压实);
  
  垃圾堆存体。
  
  6)封场覆盖:对已堆满区域应及时封场,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并进行生态恢复。
  
  7)堆存场防鼠、灭蝇:定期喷洒专用消杀药品,防止鼠、蝇、蚊、虫滋生、泛滥。
  
  8)堆存场防尘、降尘:在干旱季节,向堆存场作业面洒水,以防尘、降尘。
  
  2.3.3 焚烧处理方式
  
  2.3.3.1 适用条件
  
  对不具备利用已有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安置区(点)相对集中、交通运输条件便利,并具备对相邻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就近合并处理的地区,可选择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垃圾集中焚烧处理设施。
  
  经消毒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与生活垃圾混烧。
  
  2.3.3.2 选址要求
  
  1)处理设施应建在过渡性安置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应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宜设在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3) 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4) 与过渡性安置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5) 与过渡性安置区(点)间的防护距离一般宜大于200m;
  
  6)远离人群和饮用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
  
  2.3.3.3 焚烧系统
  
  1)焚烧炉可选用机械炉排炉、热解焚烧炉等炉型;
  
  2)焚烧系统主体设施应包括:
  
  (a)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垃圾卸料、储存、给料、渗滤液收集等设施。渗滤液宜喷入焚烧炉内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b)焚烧炉系统:包括垃圾进料、焚烧、燃烧空气、启动点火及辅助燃烧等设施;
  
  (c)烟气净化系统:包括酸性污染物、颗粒物等去除及排放等设施;
  
  (d)余热利用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余热利用系统,对焚烧余热进行综合利用;
  
  (e)灰渣清除系统:包括炉渣收集系统与飞灰收集系统;
  
  (f)仪表与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必要的仪表和控制系统对燃烧温度和供风量等参数进行监控。
  
  2.3.3.4 技术要求
  
  1)应对垃圾特性有较强的适应性,在确定的垃圾特性范围内,可保证额定处理能力。
  
  2)燃烧室(二燃室)烟气温度应不低于850℃,焚烧残渣热灼减率不高于5%。当温度达不到850℃时,应加辅助燃料,保持稳定运行。
  
  3)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可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方式,也可考虑湿式除酸除尘方式。
  
  4)焚烧设施宜采用连续运行方式。
  
  5)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6)焚烧烟气中粉尘的排放和烟气黑度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执行。
  
  2.3.3.5 运行管理要求
  
  1)设备安装、调试应由专业人员完成,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运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
  
  3)设备提供商应有售后服务能力。除出现故障能尽快派人检修外,还应设专门人员定期巡检,进行设备维护。
  
  3建设程序
  
  3.1过渡性安置区新建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其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
  
  3.2过渡性安置区新建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的报建、招投标程序应符合国家灾区重建的相关规定。
  
  4参考资料
  
  1)环境保护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暂行)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3)环境保护部《灾后废墟清理及废物管理指南》(试行)
  
  4)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5)《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6)《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7)《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6)《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
  
  8)《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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