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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
【颁布时间】 2008-06-03
【实施时间】 2008-06-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2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19号--关于发布《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暂行)》和《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暂行)》的公告

[接上页]

  (3) 二氧化氯是由水射器带出并溶于水的,所以设备间必须有足够的压力自来水,如水压不够0.2MPa,需加设管道泵。
  
  (4) 应注意设备排氢管的设计,及时排出在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可爆炸气体。
  
  7.2.3 注意事项
  
  1、二氧化氯活化液不稳定,应现配现用。
  
  2、配制溶液时,忌与碱或有机物相混合。
  
  3、投加量按以有效氯计算3-10mg/L,直接排入水体时,总余氯应小于0.5mg/L。
  
  4、二氧化氯消毒由于余氯过高会造成地表水体内水生生物的死亡,因此当污水排至地表水体时应采取脱氯措施或慎用二氧化氯消毒。
  
  7.3紫外消毒技术
  
  7.3.1 一般要求
  
  经二级处理后,水量大于200立方米/d 的临时集聚点,紫外线透射率不小于60%,悬浮物浓度小于20mg/L 的污水处理系统可采用紫外消毒方式,紫外线消毒系统可采用明渠型或封闭型。
  
  7.3.2 消毒要求
  
  1、消毒后的水体应达到GB18918-2002 中所要求的卫生学指标的一级A 标准(粪大肠杆菌群数1000 个/L)。
  
  2、紫外消毒设备在峰值流量和紫外灯运行寿命终点时,考虑紫外灯老化系数影响后所能达到的紫外线生物验定有效剂量不应低于40mJ/cm2。
  
  7.3.3 工艺设计参数
  
  悬浮含量SS:<30 mg/L
  
  流 量: 以峰值流量为设计标准
  
  杀菌指标:粪大肠杆菌数1000 个/ L(30 天几何平均值)
  
  灯管功率:≥3W/立方米·d
  
  紫外装置:封闭式/开放式
  
  7.3.4 注意事项
  
  在日常操作维护保养过程中必须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1、严禁用肉眼直视裸露的紫外灯光线,以防眼睛受紫外光伤害。所有操作维护都必须先戴上防紫外光眼镜才能进行。
  
  2、玻管洗涤液有腐蚀性,操作时应戴橡胶手套,不能溅到皮肤与眼睛。
  
  3、设备灯源模块和控制柜必须严格接地,严防触电事故。非授权电工不得擅自打开系统控制柜。
  
  4、通电前一定要通水,严禁带电打开系统。严禁未接灯管通电,以免损坏电控系统。严禁改变设备灯管配置,以免影响消毒效果。
  
  附件2:
  
  
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指南
  
  ( 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目 录
  
  1总则
  
  2处理处置设施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2.1垃圾收集、转运设施
  
  2.2已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2.3新建过渡期生活垃圾处理专用设施
  
  3建设程序
  
  4参考资料
  
  1总则
  
  1.1为加强地震灾区环境保护工作,配合灾区过渡性安置区建设,保护灾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防止发生由生活垃圾引起的环境污染和传染病事件,针对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问题,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本技术指南仅适用于地震灾区地震后至灾后重建前过渡性安置期内生活垃圾处理,不适用于震后永久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也不适用于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以外地区的例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1.3本技术指南规定了地震灾区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的一般原则,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等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要求。
  
  1.4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配套设施要纳入过渡性安置区建设规划,配套实施。
  
  1.5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以无害化、减量化为主要目标。
  
  1.6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应尽快建立、完善过渡性安置区生活垃圾的收运系统,日产日清,做到密闭化的收集和运输。
  
  2)应尽可能利用已有的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处理过渡性安置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对在地震中受到损坏的垃圾处理设施应尽快修复利用。
  
  3)过渡性安置区需要新建配套垃圾处理专用设施的,应根据过渡性安置区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地选择处理处置技术路线和方法。
  
  4)为减少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为过渡性安置区新建的配套垃圾处理专用设施应尽可能集中建设、合并处理;对于分散、运输困难的小规模安置区,可单独建设过渡性专用处理设施。
  
  5)过渡性安置区新建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专用设施的选址和设计使用寿命应满足过渡性安置区规划的要求。
  
  6)应加强过渡性安置区垃圾中的废品回收,尽可能将厨余垃圾与其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进行资源化应用。
  
  1.7过渡性安置区垃圾处理设施与灾后重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永久性设施结合考虑建设的,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应当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规定,污染排放应当连续稳定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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