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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9]38号
【颁布时间】 2009-02-26
【实施时间】 2009-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2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经州政府研究,现将《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德宏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关注民生、贴近民众、关爱弱势群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推进平安德宏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 试行 )》的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因“执行难”而形成的弱势群体的困难有机结合,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由法院推动,与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的人民法院执行救助金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努力减少不和谐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主要内容
  
  全州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由两级法院推动,与各级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部门衔接,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对因执行不能而终结的执行案件的特殊困难申请执行人,以及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实施以下救助: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纳入低保、医保;对因患大病(癌症、尿毒症、重症肝炎、糖尿病综合并发症),在享受医疗费救助和民政大病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金救助;对遇到火灾、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房屋需要搬迁的,经民政大灾救助后,仍有特殊困难的,进行救助。保障人民法院案件申请执行人和特殊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的最低生活和医疗等生存权利和切身利益,构建救助金与社会保障制度对接机制,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救助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法院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原则;
  
  (二)与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构建稳定、长效机制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救助对象特定原则;
  
  (五)资金构成由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原则;
  
  (六)严格管理、提高效率、专款专用,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法院参与原则。
  
  四、组织领导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领导、管理本辖区内涉诉特殊困难群体的执行救助工作。德宏州人民政府成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畹町开发区尽快建立辖区“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和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参照州级科学制定工作实施意见、方案,及救助金管理办法,并报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是监督、指导各县市、畹町开发区辖区内“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机制”的建立和有效开展,监督县市(区)级救助金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定期听取各县市、畹町开发区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对州级救助金(涉及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案件)的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听取下设救助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汇报。
  
  州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孟必光( 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 )
  
  副组长:
  
  郭志德( 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毛勒端( 州人大副主任 )
  
  杨庆华( 州政协副主席 )
  
  板岩过( 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马真荣( 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
  
  成员:
  
  曾学亮(州政法委副书记)
  
  雷永华(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闫信能( 州人大法工委主任 )
  
  帕安胜( 州财政局副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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