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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研究解决救助金在募集、管理、发放及救助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州级救助金管理办公室在人民法院,其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建立救助金收支核算管理台帐; (三)开展救助工作。 (四)向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汇报救助工作情况。 (五)根据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拟定救助方案、工作程序; (六)调查核实救助对象情况,提出救助金救助建议; (七)建立救助工作各类台帐、记录、档案,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救助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政局同时建立救助金档案管理。 第五章 救助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救助实施前公布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并定期公布救助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救助金工作领导小组对救助金的使用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向政府财政局专项报告该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严格规范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挪用。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救助金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