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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局属各单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就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研究和协商。现将会议形成的《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 为依法惩处侦探公司、讨债公司(以下简称"两类公司")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近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对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工作要求、工作机制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具体要求。会议纪要如下: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民间债务和纠纷大量增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以社会、商务、法律事务调查、咨询等名义登记注册"两类公司",借助企业经营的形式,从事法律禁止的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活动。"两类公司"在牟利经营中,通常非法使用窃听、窃照、跟踪、定位等专用设备,实施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多种其他犯罪,严重干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部分"两类公司"拉拢勾结国家机关及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非法获取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假借私权利有偿救济之名,侵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公权力。"两类公司"之间相互串通、共享资源,正向着产业化、网络化、联盟化的方向蔓延,逐渐演变成"机构设置完整、核心权力集中、内部约束严格、外部形式合法"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惩处。 一、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 "两类公司"是经营牟利的恶势力边缘组织,利用企业经营形式从事有组织违法犯罪,成为触犯和诱发多种犯罪的温床,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和法律秩序,具有现实和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办理"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案件,是继续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公检法机关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维护首都社会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坚持贯彻以下法律适用原则。 (一)以非法经营罪惩处犯罪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打击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的原则。"两类公司"以企业经营的形式对外从事活动,企业涉案人员在履行职务中使用多种非法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秩序和廉洁管理制度等多类客体,整体性质是以单位犯非法经营罪为基础的有组织违法犯罪。仅惩处非法手段行为构成的犯罪,存在上述非法手段隐蔽性强、不易发现取证、难以定性处理等法律障碍,并且只能处理具体实施行为人,无法有效地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背后依托的犯罪组织和经济实力。因此,能否依法有效地打击"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彻底铲除"两类公司"继续滋生和死灰复燃的条件,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各级公检法机关要在依法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对于"两类公司"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 (二)在非法经营中同时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法追究"两类公司"单位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非法经营罪时,对于企业内、外涉案人员同时触犯或者诱发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受贿、行贿等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又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依法处罚其他犯罪;对于仅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或其他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