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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于非法经营罪,刑法规定有财产刑,要依法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并依法追缴、没收、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于触犯或者诱发的上述其他犯罪,刑法没有规定财产刑,要依法加大追缴、没收、退赔的力度。 (三)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公检法机关在办理"两类公司"案件中,与工商、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行政管理机关既要依法各司其职,又要协调配合,形成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合力,依法实行刑事、违法责任分别处罚和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铲除"两类公司"的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有效遏制其有组织违法犯罪的蔓延。 对于构成非法经营罪并有其他犯罪,或者仅构成其他犯罪,或者仅有违法行为,采用刑事制裁、治安管理处罚方式不足以摧毁"两类公司"犯罪组织及其经济依托的,应提供相应证据,书面建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加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力度。 对于向"两类公司"非法提供个人隐私、经营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并向其所在单位书面提出整改建议,要求回复整改结果,同时书面建议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堵塞监督管理漏洞。能否依法有效地堵塞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制度漏洞,也是打击"两类公司"能否取得实效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 二、关于办理"两类公司"案件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查清全案事实。要切实加强"两类公司"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的突发现场处置工作,做好现场控制和甄别,在了解纠纷原因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刑事、治安案件程序开展侦查取证工作。既要彻底查清每个组织成员、每起违法犯罪事实,又要查清"两类公司"的组织结构、财产状况、经营活动、有无拉拢腐蚀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等全部情况。要根据"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注意收集非法经营是否"情节严重"的证据、是否触犯或者诱发其他犯罪的证据、有组织违法犯罪的罪责证据等;注意深挖涉案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注意依法及时扣押、冻结、查封"两类公司"涉案财物、书证,以便依法彻底摧毁"两类公司"的组织体系,惩处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铲除赖以生存的经济依托、保护伞和关系网。 (二)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两类公司"案件,是利用企业经营的形式,以调查个人隐私、代人追讨债务等为目的,以监视、围堵、纠缠、滋扰、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或者暴力为主要手段,对公众形成心理强制,以获取、维护不法利益的有组织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格界定"两类公司"案件的法律性质,注意将"两类公司"案件与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偶发、突发的刑事、治安案件相区别。既要防止将"两类公司"案件作为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治安案件处理,也要防止将一般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刑事、治安案件作为"两类公司"案件处理。办理"两类公司"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参照北京市公检法机关《关于打黑除恶案件异地管辖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必要时报上级机关实行异地管辖。 (三)重点打击区别对待。要合理利用有限的刑事诉讼资源,依法重点打击"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彻底摧毁犯罪组织及经济依托。各级公检法机关要注意两个区别对待:一要区别对待合法、非法债权债务关系。对于以非法手段追讨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的,应依法严惩;对于债权人委托"两类公司"追讨合法债务的,应依法处罚"两类公司"的非法手段,同时积极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二要区别对待"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中的指挥、组织、策划人员;职业侦探、职业讨债人员;涉案的国家机关、社会公共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罪行较轻的临时雇佣、胁从人员;动机各异的委托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重点惩处"两类公司"及保护伞、关系网的上述前三类人员,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 三、关于办理"两类公司"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公安机关多警种联动工作机制。"两类公司"长期在法律边缘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一定的规避法律和反侦查能力。对应"两类公司"的有组织违法犯罪,要依法实施有准备的精确打击。各级公安机关法制、刑侦、经侦、预审、治安、行技、网监和派出所等各警种,要密切配合,协同办案,对全市"两类公司"进行全面梳理摸排,广辟情报线索,广泛收集证据,坚持"有案必查、露头就打",加大案件侦查、审讯、处罚的力度。对于经审查确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应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规范其行为和为深入打击积累依据;对于原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及时列入核录系统,加强掌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