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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强公检法机关协调工作机制。"两类公司"案件是新型案件,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侦查预审、批捕起诉、审理裁判等诉讼环节,要依法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调工作机制,提高打击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对于重大、敏感、复杂的案件,市公安局应及时通报情况,与市检、法机关会商研究;市检、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全市公检法机关要形成合力,先集中重点惩处一批规模较大、罪行严重的"两类公司",在社会上形成法律震慑的强势。 (三)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公检法机关在依法办理"两类公司"案件中,要积极与工商、通讯、金融、交通、传媒广告等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刑事、行政多元化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打击"两类公司"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力。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职责,严格审查调查、咨询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严格规范管理日常经营行为。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网络等传媒机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用案例揭示"两类公司"有组织违法犯罪的本质和社会危害性,引导公众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和主张权利,从社会需求上遏制"两类公司"的生存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