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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其他修改: (一)将第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为“《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将第三十三条中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四)本规定中的“市、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均修改为“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 12、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一、第一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二、第三条修改为: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持绿化建设保证金的缴讫凭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将本办法中的“园林”均修改为“绿化”。 13、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五)项。 14、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 三、第十四条修改为: 公共文化馆可以开展多项文化娱乐活动。其中,利用公共文化馆的设施和场地开展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市文化行政部门同意;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在征得上述文化行政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5、关于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修改为: 受奖人员的《奖励审批呈报表》(由市人事局统一制定),由受奖人员所在单位填写,逐级审核上报,经市人事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6、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17、上海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一、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分别修改为: (一)设立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和高级中学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10日内,报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设立职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设立中等专业学校的,向其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 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和职业学校招生的计划,经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纳入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的招生计划;其中,职业学校跨区、县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中等专业学校的招生计划须经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民办技工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报市劳动保障局批准。 三、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8、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一、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单位和居民需饲养犬类的,须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养犬许可证》,并对其中需购犬的发给购犬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市单位和个人需从事犬类养殖的,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市公安局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发给《犬类养殖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公安局给予书面答复。养殖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养殖场所,须向市公安局申请办理变更《犬类养殖许可证》的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