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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 一、第七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在接到出租房屋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删去第八条。 三、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四、原第十六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条 修改为: 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两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其中,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的,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的同意。市公安局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征求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本决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