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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颁布时间】 2002-11-18
【实施时间】 2003-01-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105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失效]

[接上页]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六)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 劳动保障、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对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适时调整。
  
  第七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乙类目录药品支付比例和服务设施标准,以及转院、转诊及有关项目的审批、报销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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