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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执法机关实施罚没行为,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并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到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办理罚没许可证(司法机关除外)。 罚没许可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执法机关办理罚没许可证,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颁发罚没许可证。 罚没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告。”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七、第十条中的“中介服务机构”改为“涉案资产价格鉴证服务机构”。 八、第十八条中的“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其退回罚没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责任人所在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视情节轻重,建议上级执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以下各条按顺序后移。 河北省小汽车编制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非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部门以及购车单位应当配合控购办公室实施小汽车编制管理工作。未经控购办公室批准擅自购买小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准发放行车牌照。”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控购办公室”改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修正案 删去第五条第(二)项。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会计奖励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各条中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各条中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改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 三、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鼓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第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模范遵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港口管理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四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中的“港口建设费等”。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