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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删去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第十六条 增加三项,作为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限制暂住人口人身自由的;(三)以罚款等相威胁向暂住人口索取财物或者要求其请客吃饭的;(四)其他刁难暂住人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申领《暂住证》,并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伪造、变造、买卖《暂住证》的,对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佣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的,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六、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 河北省有线电视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地、市、县”改为“设区的市、县级”。第九条中的“地”改为“设区的市”,“县”改为“县级”。 二、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单位或个人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向县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七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四、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地、市”改为“设区的市”。 第二款中的“地、市”改为“县级”。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六、删去第十一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七、删去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 河北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修正案 一、第六条中的:“宣传教育、加强防范和依法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修改为:“宣传教育和依法惩处相结合,加强保护与定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制定全省测量标志维修和建设计划”; 三、第十二条中的“公安、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改为“公安、建设等有关部门”。 四、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 五、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四等以上三角点、水准点和D级以上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的测量标志的普查维修和建设工作,普查周期为五年;测量标志的更新与建设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确定”。 六、删去第二十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七、删去第二十六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河北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编制、出版绘有河北省各级行政区域的行政区划界线的地图或者使用中国及我省版图图形加工、制作、展示的各类产品,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地图,包括各种公开的、内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图、专题地图和中小学教学地图、宣传图、书报刊插附地图、电子地图、网络地图、示意性地图以及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类产品”。 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凡使用国家及省级版图图形加工、制作各种产品时,必须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标准样图进行加工、制作,并报县(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设区的市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广告、标牌、宣传图和书报刊插附地图,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种产品以及设区的市城区的示意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加工、制作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设区的市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五、第十六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印刷内部地图应当注明‘内部地图、免费交流’字样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文号。 经审核的各种附有地图图形的书刊插图、标牌、展览,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测绘管理部门的审核文号”。 六、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地图及附有地图图形的各种产品在印刷或者展示、加工、制作前,未按规定将试制样图报审核部门审核的,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加工、制作,对有关单位和有关出版社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河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以下各项按顺序前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