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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 市长李荣怀 2002年4月28日 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阵地有偿使用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太原市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六城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协议出让三种形式。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市工商、市容环卫、城建、园林、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是指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空间位置。 下列利用城市有效视觉空间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使用权均属招标、拍卖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及上方; (二)城市广场、公园、绿地;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 (四)公共汽车站台; (五)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六)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两侧; (七)全市性公示栏、牌、阅报栏等;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 (九)非政府产权的设施,场地(产权人利用自身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空间位置); 下列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属于协议出让范围:店堂牌匾广告、软体广告等。 依照太原市户外广告阵地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不属于有偿使用范围,但应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有偿使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制定店堂牌匾广告管理细则,并分批制定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市工商、市容环卫、城建、市政、园林、公安等部门协同实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确定在非政府产权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简称为业主单位)同意。 业主单位欲在其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定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的,必须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阵地规划和招标、拍卖计划,统一公开招标、拍卖。 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单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阵地使用协议,并已办理了户外广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阵地规划,且正在发布的户外广告,允许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其合同使用期内继续发布,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过渡期应缴纳不低于同类阵地拍卖底价的出让金。未办理户外广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一律拆除。 第八条 参加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招标的投标人、拍卖的竞买人应当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九条 已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但尚未有详细设置方案的道路、地段,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出让,同时选定设置方案。 招标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 第十条 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 (三)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 (七)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标;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的招标人; (二)投标人必须是具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