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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5、定期宣判的,应在法律文书打印制作完成后三日内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宣判。 宣判后,当庭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 66、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在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即为送达。 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书记员在宣判笔录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同时告知当事人拒绝签收和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 67、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记入笔录。 68、宣判时,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可主动将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的内容予以告知,记入笔录。 69、案件审结后,应及时对全案诉讼材料,按最高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排列、整理、立卷、装订建档。 70、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通知其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后,应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71、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当通知上诉人预交。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应将其申请材料呈报上诉法院审查决定。上诉法院决定不同意其申请的,可将决定告知一审法院并由一审法院再次向当事人发出限期交费通知书。 72、一审法院对符合上诉条件的案件,应于手续完备后五日内将全部卷宗、上诉状和答辩状正本、预收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据、凭证等有关材料报送二审法院。 五层他 7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不写审理报告。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便也不必在裁判文书上说明的问题,如管辖争议情况,申请回避情况,诉前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情况等等,可写一份简要的案件审理说明附卷。 74、本规则涉及的通知、裁定、决定,除依法可以引致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申请复议,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外,均可采取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如属口头形式,应记入笔录,让相关当事人签字。 75、本规则如与本院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有抵触,执行本规则。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