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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营企业对不予延期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经营企业获得经营权延期,应按最近一次招标的绿色出租车有偿使用费标准于经营期满十五日前全额缴纳经营权延期的有偿使用费。逾期不缴清有偿使用费的,由市主管部门撤销经营权延期。 第十七条 经营期限届满未获得延期的经营权、依照本规定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的经营权和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限内自愿放弃的经营权,由市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八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内破产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经营权、全部绿色出租车指标和相关营运证件,并在市主管部门监督下拆除营运设施,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在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一)将经营权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二)将经营权设定担保或擅自处分的; (三)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 (四)在经营期限内放弃经营权或擅自停止营运一年内累计达一个月的; (五)一年内受到两次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的; (六)乘客对经营企业服务评价或驾驶员对本企业管理制度评价连续两年在全市出租车行业内排名最后的; (七)经营期限内经营企业年度审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 绿色出租车租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三章 经营企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经营绿色出租车业务应采用直接经营模式,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管理责任。 经营企业直接经营模式是指: (一)经营企业投资购置车辆,承担主要经营风险; (二)经营企业与其聘用的驾驶员,应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市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三)经营企业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车辆税费。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营运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高营运管理人员的专业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应当对社会公布企业招聘录用员工程序,员工服务合同中的收费、收益分配方法和标准,企业的服务承诺,并制订具体服务承诺标准。 第二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机制、服务质量、车辆技术状况和服务设施、违章及投诉状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定期开展乘客对经营企业满意度和驾驶员对所在经营企业管理制度的测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企业、绿色出租车的营运状况和驾驶员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绿色出租车的车身基色为绿色,车身图案由市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入营运的绿色出租车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三厢新小轿车; (二)符合环保标准且技术性能达到营运要求; (三)由市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联合招标确定的统一车辆型号。 第二十九条 经营企业应自中标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主管部门的经营权授予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经营企业投入营运的车辆必须具备市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绿色出租车营运证件。 第三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营运前必须安装规定的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空车标志灯及其他规定的营运设施;在规定位置喷刷经营企业名称,张贴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主管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企业的投诉电话、经营企业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和市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让乘客知道的内容。经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发放营运证件。 第三十二条 绿色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须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辆检验。车辆检验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第三十三条 绿色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经营企业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旧车不予核发年检证。 退出营运的车辆,由市主管部门收回营运证件,并监督拆除营运服务设施。 第三十四条 绿色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