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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车辆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营运的; (三)计价表或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服务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第三十五条 绿色出租车不得驶入深圳经济特区。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报考绿色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驾驶汽车两年以上; (二)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第三十七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经市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书,方可申领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第三十八条 经营企业持市主管部门认可的驾驶员合格证书、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到市主管部门申办驾驶准许证。经市主管部门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核发驾驶准许证。 驾驶准许证仅限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本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经营企业聘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市政府居民就业比例的有关规定。 本市居民符合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经营企业应当予以聘用。 第四十条 驾驶员营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不在车内吸烟; (二)穿着统一服装; (三)确保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四)携带符合规定的营运证件; (五)上、下客时按照规定停车; (六)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 (七)按照规定操作计价表; (八)按照标准收费并出具由市税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统一确认的客运发票; (九)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设法归还或及时上交所在企业; (十)符合其他有关客运服务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 绿色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四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当在每日出车前、收车后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可组织对驾驶员服务进行等级标准考核和评定,经营企业可自愿参加。 第四十四条 驾驶准许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持有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驾驶准许证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自行失效。 第四十五条 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主管部门收回其绿色出租车驾驶准许证: (一)将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的; (二)与经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以改变或者变相改变直接经营模式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运政管理人员检查或者阻碍运政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的; (四)将驾驶准许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五)强行中途甩客的; (六)以绿色出租车为工具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出租车市场秩序活动的; (七)殴打乘客或盗窃乘客财物的; (八)一年内被记录违章达三次的。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被收回的驾驶准许证交回市主管部门。 依本规定被收回驾驶准许证的驾驶员自决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绿色出租车驾驶业务。 第六章 乘坐规则 第四十六条 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员可拒绝提供服务: (一)要求绿色出租车驶入深圳经济特区内的; (二)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 (三)在禁停路段拦车的; (四)吐痰、在车内吸烟或污损车辆的; (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 (六)酗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看护或监护的; (七)要求驾驶员违反本规定、交通管理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前款所列第(四)项至第(七)项情形中,驾驶员已经提供服务的,乘客应当支付租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车辆不使用计价表或使用无效计价表的; (二)驾驶员拒绝有效电子货币支付车费的; (三)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或者有关凭证的; (四)租乘的绿色出租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五)驾驶员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七章 检查、监督和投诉 第四十八条 市主管部门和区运政管理机关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和员工服务合同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