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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对于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在普及优质服务,考核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方面进行试点。对于基础较差的地区,重点做好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突出求实导向。不寻求全国和区域内整齐划一的解决办法。
  
  (四)积极稳妥、鼓励创新。既要正视问题,积极推进改革,也不要急于求成。对于当前矛盾突出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地寻求解决方法。对于暂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待条件成熟再解决。鼓励创新,鼓励不同地区探索不同的考核模式。
  
  (五)精简内容、增强效能。精简和创新设计考核方式、内容和指标,增加目标考核的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的负担。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探索建立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考核指标体系,引导各级党政领导把注意力放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上来,提高对人口问题的宏观决策水平,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问题的解决力度。国家和省级要逐步试行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对人口综合承载力的变动情况和人口发展协调程度等宏观层面的评估。县级以上要建立相应的人口预警公报制度,国家每年发布人口发展白皮书。国家对省级的评估指标,近期以稳定低生育水平为主,中远期逐步增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宏观指标并提高评价权重。现提出近期国家对省级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框架:
  
  1.总和生育率或出生符合政策率;
  
  2.出生缺陷一级预防覆盖率;
  
  3.出生人口性别比;
  
  4.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覆盖指数;
  
  5.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设指数;
  
  6.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覆盖率;
  
  7.人均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8.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满意率;
  
  9.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数;
  
  10.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规案件发生数。
  
  其中,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中,要重点关注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指数、县乡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指数、统计求实率等二级指标。
  
  上述指标计算公式和近期省级对县级考核的参考性指标体系框架见附件1、2。省级以下考核指标体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中央《决定》、《规划》和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增减。
  
  (二)明确界定责任,合理运用"一票否决"权。各地要按照"责权一致、职责法定"的原则,实行党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两线考核或党政、相关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的三线考核,明确界定三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责任。对党政考核,主要突出人口计生与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兼容情况,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制度的落实与创新。对相关部门的考核,重在与人口计生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落实以及社会资源的利用。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考核指标的定量化。对同级相关部门的责任落实,创新工作方式,可采取述评与查验结合等形式进行。各地人口计生部门要会同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探索和完善"一票否决"的警示制度和备案制度,明确警示对象、内容和程序。"一票否决"要以科学调查和综合评估为依据,对工作差、警示不积极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坚决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警示积极执行、整改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及时解除警示。探索"一票否决"与任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相结合的有效方式。人口计生日常工作指标不作为对党政领导的"一票否决"指标运用。
  
  (三)实事求是地确定指标水平,加大对统计求实考核的力度。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更加注重鼓励基层讲实话、报实数、求实效。要实事求是、合理确定指标值,避免高指标导致基层造假。要采取地方自报、专家评估、上级综合平衡的方式进行设定指标值。核心指标上级下达值要与下级加权合计数相等,防止各级在指标上层层加码。要正视省域内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工作基础和工作水平的差异,进行分类、分区,并在指标的设置、指标值的确定上予以体现。要为基层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对一些指标完成结果虽然不很理想但工作努力、真实反映工作水平的地方,不要一味地否定,而应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原则上不采用末位淘汰或末位"关笼子"的做法。要将各级育龄妇女数据库、统计报表的数据真实度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将数据库和报表中核心信息的准确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对于故意造假造成数据失真程度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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