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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改革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双向考核。要逐步将流动人口按常住人口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并编制人口计划。流入人口较多的地方要将流动人口按常住人口进行考核。各地均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纳入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对党委、政府主要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机构、人员和服务管理经费的到位率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协调力度;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到位情况、区域协作配合、以及流动人口的统计、信息化工作。省级可依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结合各地的净流入、净流出情况,在考核指标上有所侧重和增减。对流入流出人口规模较大的地方,在考核评估中,要体现流动人口规模权重或加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指标的评分权重。
  
  (五)减少考核层级和内容,改革考核方式。减少拉网式的面面俱到的考核,每年确定需要党政领导解决的重点内容作为评价当年工作的主要依据。对于国优县、省优县或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考虑不再进行一年一度的考核,针对具体情况,以三年或五年为周期,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五年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基础较弱的地区,要鼓励自查、主动暴露问题,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根据自查情况进行验收,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治理。倡导省和省辖市合一对县级进行考核。原则上,一个乡镇一年不能有三次县级以上的单位对其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六)在考核中体现依法行政、关注民生的精神。各地要把依法行政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适当加大依法行政在考核中的比重。不下达人工流产数、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到位率、"一环二扎"等容易诱发恶性案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指标。对违反生育管理程序规定但符合生育实体条件的行为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更加注重民生,增加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优先优惠政策和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等指标的评分权重。
  
  (七)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范化建设。积极鼓励和推动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项目县创新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的内容和方式,国家和省级要加强对项目县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将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引进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的理念,积极探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化操作的规程,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区分考核与评估、检查、评比的性质和功能,取消各类评先在考核中的加分。考核强调以结果为导向设置指标,重在客观评价一个时期以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体进展情况,对地市以上应以宏观指标为主;日常检查、评估重在发现问题、指导基层及时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过程指标为主。
  
  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是一件比较敏感且责任重大的工作,只能成功不能失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要做好本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的领导。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在东、中、西部选择若干省份开展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抓若干市、县的改革试点。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提出改革的具体步骤。省级改革试点方案要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议。在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引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干部转变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实事求是地认识新阶段人口形势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所面临的环境,务必增强做好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为改革出谋划策。
  
  (二)建立考核评估的激励机制。国家人口计生委建立以奖代投制度。把各地工作绩效与重点工作相挂钩,并以此作为确定中央财政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奖励的基本依据。对工作基础扎实,数据真实,工作进步并在人口与经济社会综合决策方面有创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奖励性投入支持力度;对工作力度减弱、工作水平下滑、数据不实或人口计生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人口大省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的地区,由国家组织力量,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人口发展状况的重点调查和评估,并综合专项调查情况对各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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