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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于2008年5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中央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从业人员贪污受贿。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专项检查的范围是,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中央预算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部门单独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指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和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是指财政部授予甲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共同成立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和中央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国库司),负责整个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为确保检查工作的落实,中央还将成立检查小组,负责重点检查工作。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在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按照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在此期间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等三个阶段工作。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31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文件要求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