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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自查自纠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中央预算单位应当填写表1、表2和表7;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3、表4和表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5、表6和表7。 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将以光盘形式下发,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可在4月25日至30日,到财政部国库司或南昌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领取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所需光盘,并及时下发给所属单位。自查自纠报告和自查自纠表格电子版应于6月10日前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7月31日) 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将组织检查小组,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选择20%的中央预算单位、部分社会代理机构和所有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重点被查对象,由检查小组对其实施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8月31日)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整改。 整改提高工作结束后,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做好验收总结工作。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检查是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专项检查,是2008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检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高,各单位的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要组织召开有关会议,对专项检查和搞好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建立领导负责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要结合本通知的要求,提出本单位自查自纠的工作步骤和安排,以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布置,精心组织。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检查有关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要认真组织好学习,掌握政府采购各项制度规定,对照查找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提高对专项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中央主管部门在做好机关自查自纠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领导和指导,及时布置和统筹本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保证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防止检查工作流于形式。 (三)抓实抓细,不留死角。各单位要全面回顾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的总体情况,尤其是对重大采购项目和重点采购环节的检查,务求全面、深入、细致地做好检查工作。要认真做好以前年度政府采购资料的整理工作,深刻分析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认真撰写自查自纠报告。要督促所属单位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按时完成自查自纠报告。对于不符合自查自纠要求的,不认真自查自纠甚至敷衍了事的,应当责令其重新进行自查自纠。 (四)积极配合,切实整改。重点检查被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小组对本单位开展的重点检查工作。在重点检查阶段要明确专人协助检查小组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按检查小组要求提供合同、账簿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不得消极敷衍,确保重点检查工作质量。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方法步骤,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改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