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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新疆兵团人口计生委: 2007年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已基本按计划完成。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要求,2 008年将继续开展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首次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总体情况 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于2007年初启动。各省级人口计生委认真组织辖区内人口计生部门,积极与同级民政部门进行沟通,按照《规范》及首次发布的最新民政统计代码,集中开展了人口计生部门现用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比对、调整工作。 在民政部门的协助下,经过各方努力,人口计生系统2007年区划代码的全面集中清理、调整工作顺利完成,并通过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变更或省级统一报送方式上报了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各地报送方式见下表)。 各地区划代码报送方式一览表 ┌───────────┬────────────────────────────┐ 最新比对结果表明,除新疆兵团未被民政部门作为省级单位编码而无法对其实施一致率比对外,县级区划代码一致率情况较好,全国县级区划代码总体一致率为91.51%,一致率达到8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93.10%。全国乡级及区划代码总体一致率为74.65%,乡级区划代码一致率在70%以上的省份占全国72.41%(各省比对一致率情况见附件1、2)。│ 报送方式 │ 省份 │ ├───────────┼────────────────────────────┤ │ 在线变更 │天津、内蒙、江西、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 ││西、新疆兵团│ ├───────────┼────────────────────────────┤ │ 省级统一报送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 ││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重庆、甘肃、青海、宁夏、新│ ││疆│ └───────────┴────────────────────────────┘ 首次区划代码规范化工作中,河北、内蒙、辽宁、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省份部署积极、工作认真、上报及时且比对一致率较高。部分省份还及时将本区调整后的区划代码应用于各业务系统,有的开始按照最新区划代码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工作。 总体看,区划代码规范化推动信息化应用的效果开始体现。但首次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少部分省份没有衔接好WIS/PIS建设与区划代码对比、调整之间关系,未把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使辖区内区划代码一致率偏低;部分省份民政部门统计代码变更相对滞后,也影响了比对一致率;区划代码数据报送格式及工作程序不够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比对工作的难度。 二、2008年区划代码对比、调整工作安排 从2008年起,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进入规范化维护阶段。 目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将截至2008年1月的最新民政统计代码数据以及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的比对情况发布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网站(以下简称“区划代码中心网站”,网址: http://addr.happyhome.net.cn)。请各地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具体部署如下: (一)区划代码数据变更及上报工作的时间安排。 2008年4月30日和10月20日前,省级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对照区划代码中心网站最新发布的民政统计代码和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部门区划代码比对差异表,分别核查辖区内县及县以上、县以下区划代码,按规定工作程序变更区划代码中心网站中本辖区区划代码数据。 地(市)人口计生部门要督促、检查县级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通过区划代码管理信息系统确认变更数据,组织本辖区按时完成区划代码调整数据的上报工作。 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发布人口计生系统最新区划代码及比对结果,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下载使用。 (二)2008年新增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一,为记录区划代码变更轨迹,各省级、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通过区划代码中心网站“区划代码变更对照”栏目,在线填写辖区内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格式见附件3),也可下载变更对照表电子版后填写,由省级人口计生委登录该栏目内以Excel格式文件集中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