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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新增│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码││ └─────┴──────────┴────┴─────┴──────────┴───┘ 填表说明: 1、“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单位变更前的名称和代码,当现区划代码为新增代码时,“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应该空填;“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和代码。 2、“变更情况”包括以下3种情况: 并入:指撤销的原有区划,并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区划; 新增:指新增一个原来未有的区划; 变更:指区划地域的名称或代码有变动。 3、单次区划的变动可能需要分别填写表中若干行。例如:将A乡和B乡合并,命名为新的C乡,则先填写新增C乡,再分别填写A乡、B乡并入C乡。 附件4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差异表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日期:
┌───────┬──────┬───────┬───────┬─────┬─────┐ │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区│不一致│备注(民政│ │ 区划代码 │区划名称│ 区划代码 │划名称│ 情况说明 │不符原因)│ ├───────┼──────┼───────┼───────┼─────┼─────┤ │││││││ ├───────┼──────┼───────┼───────┼─────┼─────┤ │││││││ ├───────┼──────┼───────┼───────┼─────┼─────┤ │││││││ └───────┴──────┴───────┴───────┴─────┴─────┘ 注: 一、“不一致情况”指人口计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比较结果有如下几种: 1、名称相同,代码不同;2、代码相同,名称不同;3、代码和名称均不同;4、人口计生部门无相应名称和代码;5、民政部门无相应名称和代码。 二、“备注”中填写民政部门区划代码错误原因有以下几种: 1、民政统计代码名称不规范 2、民政统计代码不符合编码规则 3、民政部门未及时变更 4、其他(需文字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