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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函[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3-27
【实施时间】 2008-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新增│现区划名称│现12(或15)位区划代││
  
  │││││码││
  
  └─────┴──────────┴────┴─────┴──────────┴───┘
  
  填表说明:
  
  1、“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单位变更前的名称和代码,当现区划代码为新增代码时,“原区划名称及代码”应该空填;“现区划名称及代码”填写变更后的名称和代码。
  
  2、“变更情况”包括以下3种情况:
  
  并入:指撤销的原有区划,并入一个已经存在的区划;
  
  新增:指新增一个原来未有的区划;
  
  变更:指区划地域的名称或代码有变动。
  
  3、单次区划的变动可能需要分别填写表中若干行。例如:将A乡和B乡合并,命名为新的C乡,则先填写新增C乡,再分别填写A乡、B乡并入C乡。
  
  附件4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差异表

  
  
单位名称:单位代码: 日期:
  
  ┌───────┬──────┬───────┬───────┬─────┬─────┐
  
  │ 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区│不一致│备注(民政│
  
  │ 区划代码 │区划名称│ 区划代码 │划名称│ 情况说明 │不符原因)│
  
  ├───────┼──────┼───────┼───────┼─────┼─────┤
  
  │││││││
  
  ├───────┼──────┼───────┼───────┼─────┼─────┤
  
  │││││││
  
  ├───────┼──────┼───────┼───────┼─────┼─────┤
  
  │││││││
  
  └───────┴──────┴───────┴───────┴─────┴─────┘
  
  注:
  
  一、“不一致情况”指人口计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的比较结果有如下几种:
  
  1、名称相同,代码不同;2、代码相同,名称不同;3、代码和名称均不同;4、人口计生部门无相应名称和代码;5、民政部门无相应名称和代码。
  
  二、“备注”中填写民政部门区划代码错误原因有以下几种:
  
  1、民政统计代码名称不规范
  
  2、民政统计代码不符合编码规则
  
  3、民政部门未及时变更
  
  4、其他(需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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