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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人口厅函[2008]59号
【颁布时间】 2008-03-27
【实施时间】 2008-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4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各省级人口计生委要组织辖区内各上报单位,登录区划代码中心网站“与民政部门比对差异”栏目,在线填写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部门区划代码比对差异表( 2008上半年)中“备注”栏目(格式见附件4)。
  
  凡属于民政统计代码与实际情况不符而造成两部门乡(含)级以上区划代码比对不一致的情况,均须在比对差异表的“备注”栏中逐项列明其原因,以便国家人口计生委与民政部就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沟通。
  
  (三)加强区划代码管理与应用工作。
  
  区划代码规范化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建立起一套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力争2008年底人口计生部门与民政部门乡级以上(含乡级)相同区划的代码一致率达到90%。
  
  各级人口计生委要积极推进区划代码的应用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已将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代码数据,引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的各业务应用软件建设。
  
  2008年底前,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将直接引用最新调整后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将提供用于离线软件的区划代码库下载服务。
  
  凡建有省级流动人口管理系统的省份,也应尽快建立与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的数据接口,以保证使用一致的区划代码数据对外交换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黄长群 王瑾玲
  
  联系电话:010-82504942010-82504943
  
  附件1: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首次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一览表(乡级)
  
  附件2: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首次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一览表(乡级)
  
  附件3: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变更对照表
  
  附件4: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差异表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人口计生系统区划代码首次与民政统计代码比对情况一览表(县级)

  
  
┌───┬───┬───────┬───────┬───────┬───────┬───────┐
  
  │单位名│单位总│ 代码一致 │ 名称一致 │人口计生部门无│ 民政部门无相 │ 完全一致 │
  
  │称│数││││││
  
  │││ 名称不同 │ 代码不同 │相应名称和代码│ 应名称和代码 ││
  
  ││├───┬───┼───┬───┼───┬───┼───┬───┼───┬───┤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数量 │ 比例 │
  
  ├───┼───┼───┼───┼───┼───┼───┼───┼───┼───┼───┼───┤
  
  │ 北京 │18│0 │0.00% │0 │0.00% │0 │0.00% │0 │0.00% │18│100.00│
  
  ││││││││││││% │
  
  ├───┼───┼───┼───┼───┼───┼───┼───┼───┼───┼───┼───┤
  
  │ 天津 │18│0 │0.00% │0 │0.00% │0 │0.00% │0 │0.00% │18│100.00│
  
  ││││││││││││% │
  
  ├───┼───┼───┼───┼───┼───┼───┼───┼───┼───┼───┼───┤
  
  │ 河北 │ 188│2 │1.06% │3 │1.60% │3 │1.60% │7 │3.72% │ 180│95.74%│
  
  ├───┼───┼───┼───┼───┼───┼───┼───┼───┼───┼───┼───┤
  
  │ 山西 │ 130│0 │0.00% │0 │0.00% │11│8.46% │9 │6.92% │ 119│91.54%│
  
  ├───┼───┼───┼───┼───┼───┼───┼───┼───┼───┼───┼───┤
  
  │ 内蒙 │ 110│0 │0.00% │0 │0.00% │0 │0.00% │0 │0.00% │ 110│100.00│
  
  ││││││││││││% │
  
  ├───┼───┼───┼───┼───┼───┼───┼───┼───┼───┼───┼───┤
  
  │ 辽宁 │ 105│2 │1.90% │0 │0.00% │0 │0.00% │0 │0.00% │ 103│98.10%│
  
  ├───┼───┼───┼───┼───┼───┼───┼───┼───┼───┼───┼───┤
  
  │ 吉林 │66│27│40.91%│0 │0.00% │16│24.24%│6 │9.09% │23│34.85%│
  
  ├───┼───┼───┼───┼───┼───┼───┼───┼───┼───┼───┼───┤
  
  │黑龙江│ 141│2 │1.42% │0 │0.00% │9 │6.38% │1 │0.71% │ 13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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