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2-02
【实施时间】 2009-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086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关问题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县(市)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发挥好市、县(区)及园区管委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合力作用,充分调动信息产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积极性,进一步强化在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研究和服务功能,不断制定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地方性法规和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措施。
  
  (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商标注册、软件版权登记和技术所有权等知识产权申请专利保护的工作,维护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正当权益。以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和服务,依法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信息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充分运用各种舆论手段,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市民信息意识,激发潜在的信息需求。各新闻单位要加大我市电子信息产业重点企业及品牌产品的宣传力度,以品牌占领市场,以品牌带动销售,以品牌树立电子信息产业的形象。
  
  切实做好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储备工作,定期举办昆明国际信息技术发布会、产品展览及交易会等,加强国内国际交流,为信息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提供市场化的优质服务。建立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推动产品售后服务的社会化,利用网络环境进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拓展新领域。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支持电子信息企业在境外开展宣传、推介和参展活动。
  
  (五)实行认定制度。对从事软件、信息设备制造业的企业及其项目,经市信息产业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并报市政府批准的,均适用于本意见,相关政策择优但不重复享受。对于2008年度符合本实施意见相关政策的企业及项目的认定、申报等事项将在与本实施意见配套的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昆明空港经济区、高新区、经开区三个开发区及国家和省市各工业园区要将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列为园区发展的重点工作,在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的同时,吸引外地知名企业、整合本地骨干企业入驻园区,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各开发区及财政、国土、税务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结合昆明实际和部门工作,制定配套政策及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营造有利于电子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加快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二○○九年二月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