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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中央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一)放宽对首次购房和自住型购房的界定标准。 凡在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无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权属登记记录、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备案记录及已受理的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交易申请的,视为首次购房。首次购房,视为自住型购房。首次购房证明由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出具。 已购有商品住房的家庭中,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以个人名义另购一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可按照首次购房政策执行。 (二)加大对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提供贷款的,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20%。 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三)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首套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执行2008年12月23日以前国家已经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的政策的基础上,自2008年12月23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18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由3.51%降至3.33%,五年以上年利率由4.05%降至3.87%。 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按20%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为男65岁、女60岁。 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住房的,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首付比例为20%。 扩大住房公积金消费范围,开展住房公积金自治区内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外地居民来南宁市购房。 简化公积金贷款手续。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减免交易费用,活跃市场交易。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减半收取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登记费和个人买卖存量普通住房的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在二手住房交易中属于南宁市收取且权限在南宁市的各种费用一律按50%收取。 (五)放宽购房入户政策。 凡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除可凭房产证申请《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改革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3]4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员的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外,还可另外申请办理不超过2人的南宁市城镇常住户口。境外居民购买我市价值50万元(含)以上房产,并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可凭房产证申请办理其本人的长期居留证。 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开发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开发项目开工建设。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下限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2%下调为0.5%;非普通住宅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下调为1.5%;商铺和其他房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3%;经济适用住房仍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