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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二)缓征项目报建费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城市配套费、劳保基金、墙改基金、建筑垃圾清运费、人防易地建设费(非商品房开发项目除外)等报建费,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城市配套费按50%收取,但2008年6月30日前应缴未交城市配套费的项目除外。 (三)放宽新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地价款支付期限。 本措施下发前已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使用权,且受让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调整合同约定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出让金的延长期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对本措施下发之日起新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款,对地价款总额在3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或规模较大(150亩以上)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到18个月。 对以出让方式获得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允许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鼓励开发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等方式寻求合作伙伴。 (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 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制度,对项目建设要求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市建设管理部门在征求和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时,应汇总各相关部门对该项目开发建设提出的要求,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对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对项目的规划要求细化,以指导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的编制。经确定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应列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之一,在此基础上,取消在报建过程中由开发商与监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环节,对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协议书》中载明的事项,改为由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时向社会承诺。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区域评估制度。可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区域评估制度。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在土地出让时予以明确相关结论,不再要求出具单个开发项目的评估报告。 (五)优先安排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 坚持“熟地出让”原则,对周边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地块,原则上不予出让。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周边市政道路以及供(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城建计划,优先予以建设和完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高效率,完善配套服务。 三、进一步改革住房保障方式,拓宽住房保障渠道。 (一)改革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 由政府组织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实物分配方式为主改为货币补贴为主,对于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城市居民,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鼓励其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拓宽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渠道。有关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国土、房产、财政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扩大保障性住房房源。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商品房,以增加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的房源。 四、加强统筹协调力度,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确保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一)充分发挥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作用。 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南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领导小组建立房地产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推进例会制度,分析、协调和解决我市房地产市场的重大问题,组织制订本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确保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调控和统筹协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对市场信息和基础数据的整合、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