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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我市房地产发展的状况及良好条件,着力稳定市场信心;要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以及涉房消费中投诉类问题;对各种散步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强对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把握好舆论导向。 五、本《若干措施》所称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改善型自住房是指:已有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南宁市市区2007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8平方米标准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再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视为改善型自住房。 改善型普通自住房是指:改善型自住房中符合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本《若干措施》适用于南宁市行政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本《若干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若干措施》中的(一)-(八)条措施实施期限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暂定到2009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自治区出台相关新政策,按新政策规定实施。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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