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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9]19号
【颁布时间】 2009-01-19
【实施时间】 2009-0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0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改革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设置,加强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有效显化和提升城市空间资源价值,根据《进一步改革和加强城市管理的工作意见》(锡委发〔2007〕36号)和《无锡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政府令82号)的有关规定,以“减量、规范、提升”为总体目标,以“统一规划、集中整治、招标拍卖”为基本方法,不断提高城市空间资源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协调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管理工作
  
  为强化我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市政公用、园林、房管、交通、公安、物价、监察等相关部门及各区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户外广告阵地(设施)出让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以及对使用权出让工作实施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出让办)设在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职能由市城管局代为行使。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市区范围内(七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和出让实施方案;
  
  (二)具体组织实施市区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的出让工作,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
  
  (三)行使政府对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的资产管理与开发利用,做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四)对市区户外广告的外观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二、建立城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
  
  建立全市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储备制度。城市户外广告空间是指设置户外广告所依附的土地、建(构)筑物或各类设施周围的空间位置,是户外广告阵地(包括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公共资源,必须由政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进行资源储备、有偿使用,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归政府所有。
  
  (一)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行扎口管理。
  
  按“七区一体”的管理模式,由市出让办统一扎口管理“一市七区”的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工作,按照规范化、现代化、科学化的城市管理要求,提出城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招标、拍卖和出让金征缴工作。其他地区和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组织招标、拍卖和收费。
  
  (二)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实行市场化运作。
  
  按户外广告阵地的性质,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公交设施、道路及其设施、广场及其他建(构)物、场地以及已由政府收购取得的非公共阵地。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出让三种方式。凡利用公共阵地设置盈利性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统一由市出让办组织公开拍卖、招标出让,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出让;凡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经营性商业广告)的,经统一规划后,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该阵地使用权原则上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不符合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未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政府应得的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原则上不得低于非公共阵地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净收入的50%。
  
  加强户外广告公共阵地资产管理和运作,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市场化运作方向,形成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经营管理机制。经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市城管局可采取委托管理的形式,与政府明确的委托对象(必须是国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由受托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共阵地建设和公共资产经营管理,有选择地购置优质资产,加快非公共阵地向公共阵地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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