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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实行统一征收。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属于政府资源性收入,无论是招标、拍卖出让收入还是协议出让收入,由市城市管理局代市政府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征收,受托管理单位将出让收入统一上缴市政府,进入市级财政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预算管理。 三、规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的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出让收入重点用于城市管理,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在对户外广告相关成本作必要扣除后,按“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与区之间进行适当分配,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明确。 四、严格规范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一)户外广告阵地招标、拍卖的程序 1.公开招标、拍卖信息 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办公室先期根据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设置规划及设置技术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招标、拍卖计划,报市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向社会公布。 2.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 (1)对已有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规划,但尚未有详细设置方案的广告空位,可通过招标出让的方式进行。 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时应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通过实施招投标,确定户外广告中标人及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 (2)对已有户外广告阵地(设施)规划,并已有户外广告设施或详细设置方案的,可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 实施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执行。拍卖可按道路、地段成批统一进行,亦可每处单独拍卖。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3.签订招标、拍卖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招标出让的中标人、拍卖出让的买受人应于中标、成交后的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并持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缴款证明与市城管部门签订《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 中标人、买受人全额付款到账并签订《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后,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前,应持《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合同》到规划、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不得再收取费用)。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审批发证,并加强后续服务和管理。 为便于日常监管,中标人、买受人取得使用权后,由市出让办向其核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 (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审批的程序 按照《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先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的,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未取得市城管部门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工商部门不予发放户外广告登记证。 涉及利用建筑物顶部或外立面,占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绿地,在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固定专用设施等需规划、房管、市政、园林、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办的,市城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先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市级部门委托区级部门实施的审批事项,由有关区级部门代理。 五、明确使用权出让期限及相关配套的规定 (一)使用权期限及到期后的相关规定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一轮招标、拍卖获取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户外广告阵地(设施)使用权期满,应重新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同等条件下,原使用者优先获得使用权;不能转入下一轮拍卖的,该设施产权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该广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代为拆除。 (二)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处理规定 1.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且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予以拆除。 2.对未经市城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经研究认为可以予以保留的,应先追缴违法期间欠缴的户外广告使用费用,补全相关手续,再纳入统一公开招标、拍卖;当事人拒不配合的,予以拆除。 3.对经市城管部门批准设置在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城市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许可期届满后必须按照《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公共阵地招标、拍卖。 (三)公益广告阵地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