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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当事人如对本征费决定不服,可在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后果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作出征费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备注 征费决定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号 行政法律 文书名称 编号 执行 送达人 姓 名 单 位 职务 签章 受送 达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收件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章 送达地点 签收时间 留置 送达 留置处所 在场 见证 人 姓 名 与受送达人关系 签 名 邮寄送达 邮寄地址: 收件人:年月日 委托送达 受委托单位: 收件人:年月日 公告送达 公告方式: 备注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送达人、收件人、见证人均应在指定位置签名或盖章。 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 ()号 分期缴费 申请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职业 单位或住址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审查结果 经征费决定机关审查决定: 1.申请人不符合分期缴费条件,决定不予批准分期缴费(); 2.申请人符合分期缴费条件,决定批准分期缴费( )。 征费决定机关(章) 年月日 批准 分期缴费 期限及金额 分期缴费期限 缴费金额 第一次应当在年月日前缴纳 第二次应当在年月日前缴纳 第三次应当在年月日前缴纳 注意事项 1.当事人应当在3年内分期缴清,但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总额的50%; 2.每次逾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未批准分期缴纳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纳; 备注 征费决定机关(名称、印章)年月日 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 号 申请执行人:地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 职务住址 被申请执行人:住址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被申请执行人违反《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第款规定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申请执行人已于 年月日作出[ ]决定,给予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大写:),并于年月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你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印章) 年 月 日 附:1.申请书副本份 2.有关材料份页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交人民法院一份,征收机关留存一份) 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编号: 女 方 男 方 姓 名 出生年月 单位或住址 职 业 职 务 政治面貌 不符合《条例》 规定生育情况 社会抚养费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条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元,已征收元 党纪处分 依据 第条规定,已给予 处分 行政处分 依据第 条规定,已给予 处分 节育措施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落实 节育措施 主管局长(主任)签章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注:此证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发证机关存档一份。 附件2: 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文书 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卷宗 案由____________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__ 处罚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法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案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结案日期__________归档日期_____________ 保存期限__________档案分类_____________ 立案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