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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16
【实施时间】 2009-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17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支持港澳台资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加快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接上页]

  5.港澳台资企业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但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
  
  (以上税收政策措施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制定出台相关实施方案,阶段性适当降低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三、简化审批手续
  
  (七)简化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和搬迁手续。加强相关操作指引的宣传,引导和帮助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对转型、搬迁企业的剩余料件和不作价设备,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余料和不作价设备的结转手续,无需以“转关”或退出境方式办理。转型、搬迁后的不作价设备可以连续计算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后,企业可以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八)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外发加工手续。全面推广外发加工改革,加快推进“外发加工管理系统”的应用,实现“网上审批”。准予省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海关广东分署负责)
  
  (九)简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手续。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手续,全面推广应用“加工贸易电子化手册”和“内销征税管理系统”,实现“网上申报、即时出单”;前置归类、审价、单耗核定等工作,缩短内销征税手续办理时间,提高通关效率;对实施电子账册模式监管企业、AA类企业和提供有效担保的A类企业,经海关批准后,允许在一个自然月内采用“多次内销、一次报关”方式办理内销业务。(海关广东分署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简化港澳企业投资商业零售业相关审批手续。在CEPA框架下制定管理办法,简化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商业零售业项目有关审批程序。(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一)简化企业投资食品药品行业相关审批手续。将港澳台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制剂的部分许可证申办、变更、换证等审批事项,下移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行属地审批和“网上审批、一站式审批”。对港澳台资企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类名牌产品的技术评审和行政审批,实行“绿色通道”措施。鼓励港澳台资药业集团内各企业之间优化产品结构,允许有关企业通过增加、变更生产场地或变更企业名称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减少药品重复申报和生产。对符合条件的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提供委托加工政策支持,扶持港澳台资企业盘活存量生产资源。(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二)优化收结汇手续。进一步优化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功能和操作程序,提高出口收结汇速度。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核定比例。(外汇局广东省分局负责)
  
  (十三)优化出口退税手续。企业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或存入享受“入区(仓)即退税”政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后,即可向海关提出申请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海关核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手续,由企业凭证向国税部门申办退税手续,国税部门按规定及时办理。(海关广东分署会同省国税局负责)
  
  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十四)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粤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在粤港澳台经济关联度较大的产业和技术领域,联合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创新平台;在广州、深圳、珠海、东莞等地共建国际化高科技园区和产业化基地,打造粤港澳台科技联合创新区。(省科技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为港澳台资企业办理专利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港澳台资企业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给予资助。支持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和战略试点企业,列入专利技术实施计划,并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港澳台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申请省财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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