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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七)鼓励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允许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允许港澳台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参与创新型企业试点;鼓励和支持港澳台资加工贸易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等开发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加强金融服务 (十八)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积极给予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信用记录等基本面较好的港澳台资企业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转型方向的港澳台资企业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推广债务直接融资工具。大力发展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加快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加快研究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担保公司的担保作用及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作用,对港澳台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或中期票据提供信用担保或保险保障,降低企业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承销的积极性。(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对港澳台资企业授信和审贷模式,根据港澳台资企业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设定更为合理的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创新多种抵押担保方式,探索《物权法》等法律许可的新的担保方式。(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一)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出口信贷业务。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可扩大到包含自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金融机构可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会同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二)深化粤港澳金融合作。积极推进粤港澳地区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工作。在CEPA框架下允许港澳银行在粤(主要在粤东、粤北、粤西)试点设立异地同城支行,并适时在全省推广。支持在粤设立港澳投资咨询服务机构;鼓励港澳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创业投资)基金依法投资在粤港澳资企业;鼓励港澳保险公司在广东成立为在粤港澳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专业保险服务机构;鼓励港澳台资企业将结算中心、利润中心转移到广东,鼓励省内银行与港澳台银行开展“外保内贷”业务合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省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六、保障水电煤气供应 (二十三)提高供电能力。加快珠三角地区电网建设,完善电网结构。推进港澳台资企业的用电工程项目建设,加快供电配网工程报装建设。加快云广特高压直流输送工程建设,实现2009-2010年新增西电300万千瓦以上。加快在建电源项目建设进度,力争2009-2010年建成投产约1000万千瓦左右电源项目。重点支持省级产业转移园热电联产项目,适应进园企业用热、用电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南方电网公司、省粤电集团公司等有关项目单位负责) (二十四)提高供气能力。推进我省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建设,实现西气东输二线于2011年、川气东送于2013年向我省供气。推进珠海LNG、深圳大鹏LNG项目扩建工程,增加进口LNG资源。统筹全省天然气资源,在用气分配中充分考虑港澳台资企业的用气需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五)推进水、电价格改革。制订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水、电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负责) 七、加强就业服务 (二十六)做好企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做好港澳台资企业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职位供求信息咨询,以及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岗位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就业困难人员“一对一”就业援助服务。对取得中级或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失业农民工技术骨干登记造册,对有就业意愿、无特别就业岗位要求的,承诺在一周内推荐就业。举办面向在粤港澳台资企业的专场劳务招聘会。(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