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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14件代表议案提出的12项立法,有些处于立法前期研究阶段,有些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落实,可暂不考虑修改法律或专门立法 (一)关于制定土壤保护法的议案1件 黄细花等32名代表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土壤保护法的议案(第264号)。该议案认为,随着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已威胁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土地资源的再次开发利用,制约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建议制定土壤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生态环境。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在原国家环保总局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正在开展土壤污染立法的研究论证工作。我委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个薄弱环节,现行各项污染防治法律对土壤污染虽然有所涉及,但缺乏从土壤污染调查评价到污染土壤治理的明确、完整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在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建议。 (二)关于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议案1件 曹大正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对海域使用管理法作部分修改的议案(第305号)。议案提出,我国沿海各省市围填海规模和速度空前,但项目申请海域使用的论证材料多为局部评价,缺少区域宏观论证,单个项目局部论证可行,区域整体分析可能不可行。建议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增补有关区域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 为了解决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正通过组织实施海洋保护和利用规划试点,加强对区域建设用海和围填海项目的管理,明确要求对同一围填海形成的区域内多个建设项目的用海进行整体规划和论证等措施解决。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根据需要就海域使用管理法修改进行研究论证。 (三)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1件 张美兰等31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议案(第239号)。议案提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由地方负担,但是由于野生动物分布较集中的地区多是老少边穷地区,当地财政难以负担补偿费用,而且野生动物肇事的鉴定工作复杂,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建议修改第十四条,从根本上解决野生动物肇事补偿问题。 我委认为,尽快建立国家补偿为主、地方补偿为辅的野生动物损害补偿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因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群众利益损害的问题。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重视。2006年和2007年,财政部分别安排了500万、80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云南西双版纳野生动物带来的损害给予补偿。从2008年开始,财政部与国家林业局在云南、吉林、陕西、西藏等省区先期开展补偿试点工作,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了1250万元作为专项补助资金。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在先期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损害补偿制度和机制,条件成熟时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 (四)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议案1件褚君浩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以促进太阳能应用的议案(第78号)。议案提出,为了扭转我国太阳能光伏电池产业原料、市场“两头在外”的局面,解决国内消耗大量能源生产太阳能光伏电池但又不能享有其节能减排效益的问题,建议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有关太阳能光伏电池应用和太阳能热水器应用的条例,制定配套的优惠政策。 2005年2月可再生能源法审议通过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全国人大环资委的督促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协调下,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陆续颁布了一些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与标准,公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一些重要制度和措施逐步得到实施,可再生能源产业取得迅猛发展。但受技术、产业基础和成本、政策因素影响,太阳能光伏电池仍然未能获得大规模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同建筑结合的进展也比较缓慢。目前,可再生能源法中已经对促进太阳能利用作出了相应规定,并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关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为了落实有关法律规定,我委建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加快研究制定有关太阳能利用的配套规章和专项规划与计划,加快研究制定相关的经济激励政策,并建议各地方对限制太阳能热水器利用的行政规定进行清理,依法促进太阳能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