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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08
【实施时间】 2009-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鼓励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鼓励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若干规定》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生效后新办的企业,遵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生效前已办的企业,继续遵照《中共楚雄州委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楚字〔2003〕32号)文件执行。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楚雄州鼓励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楚雄州对外开放步伐,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到我州境内投资的州外及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资者。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楚雄州境内设立的各类企业及其利润直接再投资的企业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
  
  第三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州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除合资、合作、独资经营外,还可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我州的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鼓励采用BOT、TOT、BT、加工贸易等形式在州内进行投资建设。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重点投资开发以下产业或项目:
  
  (一)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电、化工建材、机电制造等重点产业;
  
  (二)交通、水利、电力(包括电网和电厂)、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
  
  (三)金融、物流、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四)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五)承接产业转移、发展总部经济等项目;
  
  (六)有助于推动我州外向型经济发展,以进出口贸易为主业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到我州投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规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六条 到我州投资的外来投资企业,凡符合国家、云南省以及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规定的,税务部门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及时落实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增值税、营业税
  
  (一)外来投资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本级所得的20%扶持企业发展。其中:外国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州级出口创汇型企业、州级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的奖励期可再延长2年。
  
  (二)外来投资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生产型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本级所得的30%扶持企业发展。
  
  (三)外来投资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40%扶持企业发展,从年营业额达到2000万元的当年起5年内,州以下受益同级财政按缴纳营业税的50%扶持企业发展。
  
  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
  
  (一)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外,自项目取得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其主营业务项目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可在云南省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享受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四)外来投资企业,用利润在楚雄州直接再投资的,在项目建设完成后,经投资者申请,同级政府确认批准,按所用于投资的利润总额已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州县级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等额安排资金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其他
  
  (一)外来投资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逐年增速低于50%,三年内受益同级财政按超额部分的20%扶持企业发展;逐年增速达50%及以上,三年内受益同级财政按超额部分的30%扶持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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