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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外来资金投资于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自批准设立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回扶持企业发展。 (三)在楚雄州境内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化厂房、租赁经营的,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及城建税全额扶持。 (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5年内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扶持。 (注:1. 本规定所指的重点企业,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由楚雄州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认定;2. 本规定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是指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条 在楚雄州内投资兴办企业使用的土地,采取依法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外来投资者在我州兴办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项目和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土地出让金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外来投资能源、交通、水利、文化、教育、城市基础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按实际情况,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二条 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确定土地出让底价,经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无基准地价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受让人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投资建设的,逾期1年,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2年,由原批准出让机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驻楚中央、省属企业兼并、收购楚雄州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若按基准地价及其以上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同级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一)投资于楚雄州鼓励投资的重点产业类的重点企业,以平均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8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的扶持,但最高扶持不高于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 (二)投资于基础设施以及高科技、现代服务业的重点企业,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到5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6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 50万元),不到10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80%的扶持;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该宗土地出让金总额给予100%的扶持。 (三)上述外来投资项目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土地出让金财政扶持额在办理用地手续时依据各级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进行预算,并在项目建成竣工时依据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决算,在项目竣工时按决算总额全部兑现。 (四)对享受了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用地,如转让土地使用权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将首先收回对该项目的土地优惠扶持资金,再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政策 第十六条 民营的国(境)外和州外民营投资企业的建设工程享受以下待遇: (一)投资者自主选择招标方式及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安全性的内容,在办理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 (三)以民营资本金投资的投资者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相应工程建设的资质等级;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滇备案证》,由具有与该项目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投资并进行施工的,无须交纳任何招投标费用。 (四)投资者如具备工程建设资质条件要求的,可不对外招标,自主承建。 (五)投资者可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其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惯例的计价办法编制,定额编制管理费减半。 (六)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其评定技术队伍在符合资格要求的前提下自主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