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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1-08
【实施时间】 2009-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鼓励外来投资承接产业转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七)利用国外(含港、澳、台)资金的项目,执行国发〔2004〕20号文件规定的投资体制改革新规定。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凡到我州境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外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海归学子、外籍人员,参照州人事局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我州经济增长拉动较大、与重点产业培育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及高科技产业项目、国内外大企业集团的重大投资项目,州、县市和开发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法,在项目建设及税收、土地等相关方面,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 投资于基础设施和楚雄州鼓励投资的天然药业、生物能源、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冶金矿电、化工建材等重点产业的,州人民政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持,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征地、办证、建设等过程中,国家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力争按最低标准收取;属楚雄州、县两级政府收取的地方留成部分的费用实行“零费率”,一律免缴。
  
  第二十一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重点外来投资生产性项目,由楚雄州负责无偿将道路、供排水、供电、通信等建设至厂界。
  
  第二十二条 凡在楚雄州新办的外来投资项目,一切开业审批手续按属地原则,属于州级及以下审批权限的,由州、县市和开发区投资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省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州、县市和开发区政府积极协助办理。
  
  第二十三条 州外国内投资企业凭州招商局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凭州招商局、州商务局联合出具的确认文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涉及本规定的相关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作为本规定的补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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