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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1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最大程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我省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水平
  
  (一)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测能力。各地要按照“全省地震监测能力达到10级、前兆台网合理布设、基本实现地震烈度速报”的目标,进一步加密测震、强震、前兆台网密度,新增监测手段;加快实施陕西GPS监测项目;开展关中、陕南地区跨断层流动监测。健全全省地震信息网络,建设市级区域台网中心和地震速报平台,确保信息传递快速、准确。要不断引进新的观测技术和方法,逐步形成空间、地表、地下相结合,覆盖全省、与周边地区互相联网的立体观测系统,不断提升我省地震监测能力。
  
  全省各级地震部门要严密监视震情变化,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对全省地震地质环境、活动规律和地震预测预警新技术、新方法的应用研究,提高震情分析会商水平,力争对可能发生的地震在震前有所察觉。要规范地震信息发布行为,积极探索逐步发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判定信息的渠道,使群众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地震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要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积极推进以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主要内容的“三网一员”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气体、动植物、气象气候等地震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群测群防投入力度,稳定群测群防工作队伍。
  
  (二)切实提高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各地在制订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同时,根据城镇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必要的紧急疏散和避震疏散场地,确保震时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对地震可能引起的滑坡、水库溃坝、堰塞湖等次生灾害的防御。
  
  要高度重视开展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等地震基础性探测工作。尽快组织实施咸阳、宝鸡、汉中、安康、商洛地震活断层探测项目和西安、咸阳、宝鸡、渭南、汉中、安康、商洛小区划项目,详细排查各城市具体的地质环境,区分不同地区提出抗震设防要求,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基本建设提供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科学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和国家批准的地震小区划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据此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程序,为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选址和抗震设计提供必要的设防依据。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组织开展县级以上城市的建筑物抗震性能鉴定工作,对达不到设防标准的要统一规划,逐步予以加固改造。对存在地震安全隐患的病险水库及能源、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设施,要按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改造,消除隐患。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尽快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的状况,提高农民的居住安全水平。要加大地震安全民居工程的推广力度,把知识普及到乡(镇)、村及农户,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民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的自觉行动。建设、地震部门要组织力量,及时提供抗震性能比较好的民居设计图和模型,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体系,为建设地震安全民居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发展改革、民政、扶贫等部门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移民搬迁和推进安全民居工程中,将地震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扶持、引导农民建设地震安全民居。
  
  (三)努力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各地要按照分级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尽快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的地震应急体系。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开展演练,检验反应能力,使地震应急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要完善措施,建立地震快速评估基础数据更新机制,推进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建设。要不断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加强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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