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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一月七日

  
  
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长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提高全州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我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奖惩对象为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州招商局,其主要领导人为第一责任人;非责任单位是指州人民政府未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实行年终考核奖惩制,由州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组织实施,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各责任单位和非责任单位的年度招商引资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州外到位资金,是指来自楚雄州境外的非财政性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向中央、省争取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和财政性资金不在本考核奖励范围。引进的资金包括用于生产、经营和地方公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和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引进的实物,含以实物形式投入项目的部分,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或原始发票金额确定其引资额度。国(境)外到位资金是指国(境)外客商直接投资于楚雄州境内的项目经省州商务、经合等部门共同认定的货币和实物资金。
  
  二对各责任单位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五条 对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行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奖)与辅助指标完成情况(辅助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金总额为基本奖与辅助奖之和。引资目标任务由州人民政府根据上年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实际到位资金额,结合重大项目开工实施计划进度在每年年初下达,原则上引资目标任务的增幅不低于20%。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引资目标完成情况按当年实际州外到位资金额进行考核。纳入州外到位资金考核的项目范围为:州外客商在楚雄州境内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资产的各类合作项目,包括州外来楚各类企业再投资部分以及来自州外地区的各类股本资金,但其中的施工企业(含房地产开发)、商业流通企业、金融保险单位只统计其注册资本及增资扩股部分。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以州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目标任务(内资任务)为依据,按不同基数划分为不同档次计算基本奖。奖励标准为:
  
  (一)目标任务在10亿元及以上的为第一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8万元。
  
  (二)目标任务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为第二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6万元。
  
  (三)目标任务在5亿元以下的为第三档,完成目标任务奖励5万元。
  
  (四)对完成目标任务70%以下的责任单位,不给予奖励;完成目标任务70%-80%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70%的奖励;完成目标任务80%-90%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80%的奖励;未完成目标任务但完成90%以上的,给予其目标任务所在档次奖金基数90%的奖励。(目标任务包含州外到位资金、省外到位资金,考核时若两个目标任务完成的百分比不一致,则取低的百分比进行计算奖励。)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在考核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的同时按以下办法考核辅助指标(辅助奖):
  
  (一)引进项目实绩
  
  1. 超额完成目标任务,每超额完成1亿元,奖励1万元;对完成州外和省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增幅处于前3名的,州政府分别对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名奖励0.5万元。
  
  2.当年任务指标到位资金实物化率未达到60%以上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60%以上70%以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70%以上80%以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10%,到位资金实物化率80%以上给予全额基本奖奖金。
  
  3. 鼓励各责任单位引进承接产业转移型项目,当年引进实施的工业生产性项目[按国家统计口径定义,包括农产品加工、工业生产、水电开发、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只计加工部分)和化工冶金建材等]到位资金额未达到全年到位资金总额50%的,扣减基本奖奖金的10%。
  
  4. 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到当地投资落户(不含原已设立的通信、金融、电网、石化企业),且在楚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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