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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兑现奖惩。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初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以上奖励资金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州监察局、州统计局联合审核,并由州招商委审定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兑。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惩处。 (一)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的重要措施来抓。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和责任单位,州人民政府将给予通报。 (二)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因上述原因被州人民政府通报的县市和有关部门,当年不得参与各种综合性的评优活动,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不得参与当年各种评优活动。今后在审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申报州级及其以上评优资格时,均应征求州招商委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凡经考核发现虚报数字的,按被考核项目虚报数的双倍从单位申报总额中予以罚减。有虚报招商引资数额、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抽逃注册资本、帐实不符的,取消评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楚雄州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楚办发〔200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州招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