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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9]4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5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5. 每帮助一家外来投资企业成功上市或引进一家将上市公司总部搬迁到当地落户,且实际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项目开发
  
  1. 建立和完善招商项目推出工作机制并实施的,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未建立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2. 鼓励不断开发新项目,重点做好重大项目论证。当年新推出县级重点招商项目10个以上,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 当年入选州级重大招商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2个以上,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3. 建立县市级招商项目库,实行动态项目库管理。当年项目库储备数量达20个以上(含往年推出继续保留和当年新推出项目数),并在云南招商网和自属网站上发布;及时提报新项目,对已推出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招商项目准确有效,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三)投资环境营造与外来投资服务
  
  1. 当年招商引资项目履约率[考核年度内资金到位并完成注册公司的招商项目数与正式签订协议(合同)项目数比例]达到80%以上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5%的奖励;履约率未达80%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5%。
  
  2. 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如:联络员制度、领导联系挂钩制度、走访服务制度等)并实施的,给予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3%的奖励;未建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相关制度的,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3%。
  
  3. 制定并实施了外来投资投诉制度,且考核年度内对投诉办结率达100%,同时,没有投资商到州招商委投诉的责任单位,奖励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反之,扣减当年引资任务基本奖奖金的2%。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引进国(境)外合作项目到位资金,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第十条 完成全年国(境)外到位资金目标任务,按照楚政通〔2005〕59号文件规定,对州级外资服务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额的10%计发奖金。
  
  第十二条 州招商局在全面完成省外、州外到位资金指标的前提下,按责任单位当年奖金总和的5%另行计发奖金。
  
  三对非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对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针对项目推出和投资服务分别进行考核奖励:
  
  (一)项目推出
  
  依据《楚雄州招商引资项目推出工作实施办法》,主动提报1000万元及以上招商项目的州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其所提报的项目中,每成功招商一个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再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奖励。
  
  (二)投资服务
  
  涉及为招商引资营造投资环境,提供高效服务的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州招商委在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公开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3个档次,被评为优秀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被评为良好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考核程序和步骤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对当年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考核辅助指标进行自核,建立项目档案,备齐有关证明材料,写出自核报告,报送州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州招商引资委员会组织并派出考核小组对被考核单位申报的各类招商项目采取下列方法之一进行考核认定:
  
  (一)到项目实地逐个进行考核认定。
  
  (二)根据被考核责任单位自核上报的项目随机抽样核实。
  
  第十六条 考核各责任单位完成州人民政府当年下达引资目标任务情况时,对当年新开工实施项目(企业),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投资者的身份证明、合同(协议)、营业执照、两税登记证及到位资金有效凭证;对于上年结转实施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对股权转让项目,申请考核单位需提交该项目股权变更转让合同(协议)、章程及当年到位资金的有效凭证。要求各类证明材料、凭证齐全、真实,帐实相符。
  
  (一)土地投入。土地属于购买的要提交土地使用证明材料,属于租用的要提交租赁合同书。
  
  (二)建筑物投入。对于厂房、仓库、办公室及其建筑物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建筑标准计算实际投入。
  
  (三)设备投入。原则上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未经评估的须查清设备的数量、名称、型号,并依据设备发票和企业帐目确定其投入。
  
  第十七条 考核的具体步骤
  
  (一)自核后申请,
  
  (二)招商引资委员会派出考核小组考核,
  
  (三)招商引资委员会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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