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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颁布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接上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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