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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2005年第42号
【颁布时间】 2005-10-27
【实施时间】 2006-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6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修订)

[接上页]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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