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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集团的审计业务量不低于50%,且企业合并及本部报表必须由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参审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委托年度的9月底)。 (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三)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四)在规定的工作期间内,有能力按照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审计年限) (一)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二)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三)集团所属上市公司(包括实体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的事务所选聘工作遵循上述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费用) 财务决算审计费用由审计委托方承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主体。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审计内容)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范围应当包括: (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计,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审阅内容)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第十九条第一款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 第二十一条 (内控报告)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或评价,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重大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或内控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管理建议书) 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承办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提出改进意见,提交管理建议书。 第二十三条 (附加专项审计事项) 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设置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内部审计事项) 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以保证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配合) 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 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 第二十七条 (预审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前开展预审工作,并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