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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经质量评价,对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或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限制其审计业务并予以通报: (一)在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存在重大错漏,应当披露未披露重大财务事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再列入市国资委系统审计入围范围。 (二)连续2年(含2年)在事务所质量评价结果中排名末位的,3年内不列入市国资委系统审计入围范围。 (三)以上质量情况,在市国资委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后续监督) 对企业改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相关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进行核对。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的,按本规则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四十四条 (舞弊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企业及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的,市国资委将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区县执行) 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施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