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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08]58号
【颁布时间】 2008-12-31
【实施时间】 2008-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7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2008]61号),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委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统一制定了《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见附件)。
  
  本标准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和行政执法实际变动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1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第
  
  36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0元--3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不足1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违法所得1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不足25000元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25000元以上,不足30000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3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3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6倍的罚款,吊销执业证书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2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人
  
  口与
  
  计划
  
  生育
  
  法
  
  第
  
  37
  
  条
  
  第
  
  1
  
  款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1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20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6000元以上,不足8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8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7倍罚款
  
  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1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10倍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3
  
  流动
  
  人口
  
  计划
  
  生育
  
  工作
  
  管理
  
  办法
  
  第
  
  20
  
  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的,且为首次违法的
  
  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但发生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
  
  给予警告,处500-1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1000元但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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